一、事件情况
2023年10月8日07:03江苏警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则《账号关停、禁言!事关4岁女童海滩走失!》的新闻,需要广大网友引起注意。在国庆期间4岁女童海滩走失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当地警方和蓝天救援队大力投入寻找这位女童,广大网友都祈愿女童能平安归来。而目前谣言、“阴谋论”频出,特别是该新闻提到微博管理员10月7日消息:“在巡查中发现,有个别用户传播谣言不实信息,且有少部分用户对当事人亲属发布人身攻击、侮辱谩骂等不利于搜救工作开展的极端言论,对此站方予以严肃处置。依据《微博社区公约》等相关规定,站方共清理人身攻击、网络暴力等违规内容1258条,对175个违规账号予以阶段性禁言处置。同时,站方对流转到站内的典型谣言予以辟除,共清理违规内容266条,并对谣言首发账号予以关闭账号处置。”同时新闻中提醒大家:“女童的安全牵动人心,但此时更需要广大网友客观理性地参与讨论、发表观点,不发布缺乏同理心的内容,不轻信和传播不实信息。”
从该则新闻来看,有部分网友对热点事件发布了不当言论,被微博依据《微博社区公约》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置,采取包括账号关停、禁言等处置措施。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因此,针对热点事件发言、讨论需谨慎,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学法、知法、守法;否则面临的不仅仅是账号关停,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法律规定
1、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就包括侵害人格权,即:通过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字,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侵害他人隐私权。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被侵害人格权,受害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且该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针对网络暴力同样可以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主张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均可以作为财产损失主张,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3、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也就是说,如果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一般情况下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4、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今年9月20日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以下简称《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文末《意见》全文。该《意见》一共四个部分20条,要求准确适用法律,针对网络暴力的不同行为方式,分别以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定罪处罚;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律师建议
1、对于网民而言守法谨言,要了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需要有化解自己压力的能力,稳定情绪,更要学法、知法、守法,不得有在网络上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不得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要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2、对于遭受网络暴力的人而言依法维权,要珍爱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不能自残、自伤,不能退缩,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合法方式抵制违法行为,包括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如果公安机关审查认为已构成犯罪但不符合公诉条件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维权。
3、对于全社会而言加强宣传引导,一方面,执法部门要做好法治宣传,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执法办案的规则引领、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作用,通过网络暴力典型案例,明确传导“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要大力宣传、引导网民在网络上客观理性地参与讨论、发表观点,依法依规及时处置违法以及不当行为,教育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四、结语
当然,如果仅仅是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我们学法、知法、守法、依法维权,与此同时,我们也相信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定会为受害人提供有效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安全感,维护网络秩序。
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
《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3年9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
1.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坚持严惩立场,依法能动履职,为受害人提供有效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安全感,维护网络秩序。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2.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3.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4.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8.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2)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
(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4)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
(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9.依法支持民事维权。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0.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三、畅通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
11.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12.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13.依法适用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程序。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已构成犯罪但不符合公诉条件的,可以告知报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14.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网络暴力犯罪案件加强立案监督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网络暴力案件立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内部监督。
15.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16.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暴力治理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四、落实工作要求,促进强化综合治理
17.有效保障受害人权益。办理网络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针对相关网络暴力信息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影响消除难的现实情况,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响。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通过媒体公开道歉等方式,实现对受害人人格权的有效保护。对于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
18.强化衔接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理念,有序衔接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提供,确保案件依法稳妥处理。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各单位各司其职、高效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格局,依法有效惩治、治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19.做好法治宣传。要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执法办案的规则引领、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作用。发布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明确传导“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教育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20.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立足执法司法职能,在依法办理涉网络暴力相关案件的基础上,做实诉源治理,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网络暴力发生的根源,通过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等方式,促进对网络暴力的多元共治,夯实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不断健全长效治理机制,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