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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用合法的方式维权? ——由“文具店冤枉8岁女孩盗窃”说起

发布时间:2023-05-11 浏览次数:1471

一、事件回顾:

据孩子母亲发布的视频显示,2023422日,其9岁女儿在爷爷的带领下,前往扬州市东关小学北门门口附近一家文创店买东西时,店内一名戴眼镜的男性负责人上前指责其女儿偷了店里一个小胶带,并现场要求女儿交出来。女孩在店内当众掏口袋展示身上没有胶带后,老板仍坚称监控拍到女孩拿走胶带,最终,爷爷不得不报警来证明自己孩子的清白。视频画面显示,到场的民警在文创店负责人手机上查阅店内监控后证实,小女孩拿起胶带后,将胶带放回原处,并没有偷窃。2023423日下午,商店老板录制视频向小女孩公开道歉,该店主说道:“本人现在正式公开道歉,由于本人工作失误,对小朋友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在此郑重向小朋友和其家人道歉,希望能征得对方的原谅!”该店主还在账号中发布了事发后当场向小朋友道歉,以及向小朋友的爷爷承认错误的视频。

事件曝光后该文具店已经反锁停止营业,店门从里面锁上,店门口被闻讯的网友放置白花和卡片,卡片上写着“关门大吉”等字样。之后,该店老板在网上发布了道歉视频,也张贴了道歉信。事后又取下了道歉信,经过女孩家长致电联系又将道歉信重新张贴了回去。

女孩妈妈发布视频后,网友们态度出奇的一致,愤怒发声,声援女孩,这也是这个事件最终以店老板道歉终结的重要原因。之所以网友们有这样的反应,不得不回溯到2022年发生的类似事件,那个事件却是以悲剧收场。

二、类似事件

202211月,贵州毕节一个11岁的女学生,因为着急要走,将3.6元的文具钱直接放在了桌子上,还特意跟老板打了招呼,但莎莎文具店老板误认为女孩是小偷,叫住女孩,一口咬定她偷了东西,并强行翻了女孩的书包,对学生证进行拍照,言语中充满了侮辱和恐吓,直接将她的照片张贴在店铺门口,还以重金悬赏的方式征集更多的女孩信息,甚至将女孩所谓的“偷盗”行为发到各个班级家长群。在同学和老师异样的眼光里,顶不住压力的小女孩为了自证清白,最终选择从30多层的高楼跳下。

虽然后面老板赔偿给了家属一笔钱,但小女孩却再也回不来了。

这只是众多类似事件中被曝光的其中之二,但是无一例外的展示了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绝对的“力量碾压”,无论是强行要求搜身、搜查书包、不经调查就在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中肆意宣扬所谓的“偷盗行为”,行为造成的危害性已经远远大于被盗物品的价值。

事件分析:

回顾两个类似的事件,发生的场景都是文具店,在我们小时候,每个人都要进出校门口、家门口的文具店无数次。购买文具以及其他价值不高的小件物品是未成年人在自己的智力、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独立完成的事,大多数小学高年级学生都是自己独立完成了。但是,文具店老板是一个成年人。在冲突发生的时候,一个不够友善的成年人展示的力量、压迫感,远远不是一个未成年人能够独立应对的。这种力量悬殊可以参考手无缚鸡之力的打工人面对全盛时期暴怒的拳王,足可以代入到当时的氛围里。

首先,一般而言文具店的物品都是价值不高的学习用品,随着文创的发展,也包含一些饰品、摆件。数量较少的物品,价值不足以达到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两次事件中文具店老板采取的处理方式与事件中物品价值完全不相匹配;

其次,有的成年人根本不懂什么是就事论事,就贵州毕节发生的事件而言,已经上升到了侮辱、恐吓,而且在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范围大肆散布未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所谓“盗窃”,已经实质上降低了该未成年人的社会评价,影响到了她的学习和生活;

最后,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任何人不按照法律程序、法律依据,以自己的处理方式施加给受害主体的惩戒,其行为本身就可能触犯法律。

2023年扬州文创店事件中,家长的做法堪称模板:

1、明确沟通并全程记录,录音录像;

2、孩子在家长在场的情况下展示口袋,请记住,除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外,任何个人没有权利以任何名义对他人进行搜身;

3、无法沟通,报警处理;

4、任何人的口头陈述、个人观点都不足以作为事件的唯一依据,以客观证据为准,回看监控录像;

5、维护孩子的尊严和人格,对于任何人的诽谤、侮辱,要求其公开道歉,消除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点补充:

也有一部分网友提到,在学校或居民区营业的文具店、饰品店、小超市等也确实存在相当数量的未成年人盗窃,有的甚至是几人结伴。

针对这种情况,需要提醒所有的读者:

1、盗窃属于《刑法》侵犯财产类别的犯罪。盗窃行为可以构成刑事案件,也可以构成行政治安案件,如果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就是刑事案件,如果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就是行政治安案件。但是刑事案件和行政治安案件都不是个人可以随意判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营业店铺建议安装监控,尤其是零碎商品较多的店铺,人的主观认识会影响我们的判断,应该以客观证据为准。

3、建议报警。既不可以自行强行搜身,也不可四处散播,否则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

 

结语

文具店事件,从表象上看,是孩子被冤枉,但是从深层次分析,结合2022年贵州毕节莎莎文具店事件,实质上涉及到的是在相对封闭的小环境中,绝对力量的悬殊对比(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文具店老板对未成年消费者)之下如何脱困。我们不禁要问,这些事件中的老板,在证据并不确凿的前提下对孩子发难,不依不饶的成年人,面对同样力量远远强大于自己数倍的人,是不是还能做到这样激烈的过激的“维权”?现在文具店关门不营业,还能不断收到白花和卡片,这样的困境和孩子面对文具店老板的咄咄逼人时何其相似。

这次的文具店事件,这个孩子没有被摧毁,得益于家长的坚定信任和得当处理,甚至是借助于网络舆论的力量为孩子争取到了书面公开道歉的结果。其他的孩子,甚至是社会环境中处于弱势的成年人又该如何于劣势和困境中自救呢?每一个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当然的认为自己手握正义,立场正确,每一个社会事件中劝人向善的个体都当然的设想自己是处于优势的那一个,但是,事有两面。而规则和法律的意义正在于,为所有的行为划定了底线,不是由力量的强弱去决定对错。在所有的事件中,每个人都站在不同的位置,有不同的权利和诉求,到底如何去维护秩序、公平、正义,正是规则和法律始终在做的事。我们总有被困和弱势的那一天,在那之前我们为每一个弱者发的声最后都会变成照在自己身上的光。

最后,这一届网友真的很棒!白花就不要送了,用我们的力量去照亮更多角落。

涉及法条: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如果店主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当众指责孩子盗窃,其表述与事实不符,且对孩子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需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造成他人精神遭受严重损害的,当事人还可以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监护人代理。孩子的监护人不仅可以要求这个不负责任的老板公开道歉,同时还可以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即,任何个人没有权利以任何名义对他人进行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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