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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大学生求职就业需避开招聘陷阱!

发布时间:2023-03-20 浏览次数:869

教育部办公厅为推进春季就业工作关键期的工作进展,印发了《关于开展2023届高校毕业生春季促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部署各地各高校2月—4月开展春季促就业攻坚行动,多措并举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尽早就业。

大学生毕业找工作,是学生和家长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但刚毕业的大学生涉世未深,人际关系和社会阅历的不成熟,很容易被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利用,一不小心就会掉入求职陷阱。

陷阱一 非法公司的高收入诱惑

高薪招聘诈骗全是“套路”,它不能让你实现发财梦,给你带来的只有无底的深渊和无尽的噩梦。

骗子发布“境外高薪务工”的招聘信息,以高薪等条件为诱饵。一旦到了境外,骗子便会强迫求职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以此向国内亲人敲诈勒索巨额钱财。

陷阱二 录用特别快,试用期特别长。

如果在求职过程异常顺利,用人单位发offer”的时间特别短,并且录用的人数很多,同时又伴随着试用期长、考核培训等一系列规定时,那很有可能是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相对更长”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

所谓“应届毕业生试用期更长”,并非是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实际是包括了毕业前的就业实习和毕业后的试用期两个部分。如果同学们遇到了这种情况,一定要格外的慎重,务必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

陷阱三  警惕高额违约金

社会上难免有不法分子利用合法注册的公司外壳从事非法行业,比如利用高薪职位诱惑求职者,再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迫使你主动辞职,并指控你违反合同约定,向你主张高额违约金。

根据现有政策规定,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应届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中也明确约定,除服务期、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给你提供明显同等规模、同种性质行业的薪资标准,并且在劳动合同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仔细阅读各项条款,慎重签约。

江湖小秘笈,牢记在心间

秘笈一  提高法律意识

初入社会的大学生一定要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在发现上当受骗时立即报案,向招聘单位所在地的人事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公安派出所反映并寻求法律保护。

秘笈二  选择官方招聘渠道

尽量避免通过中介机构找工作,建议通过学校校园招聘渠道、各高校就业网以及正规第三方平台等获取就业信息。

秘笈三  谨慎“签约”

签约前,提前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考虑清楚再签约。同时,签约后就要按照合同规定诚信履约,不要轻易违约。

秘笈四  拒绝“白嫖”

某些单位按照项目签合同,并且约定试用期或者实习期,实习津贴微薄,实习期与项目同时结束,直接白嫖了大部分劳动价值。警惕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实习工资和不合理规定。

秘笈五  拒绝有偿上岗

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风险金、培训费等行为,都属于非法行为。在应聘过程中遇到此种情况一定坚持拒交,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江苏省中虑律师事务所 崔方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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