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案件情况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二审审理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案件。2016年王某某诉纪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查封纪某某、冯某某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王某某以最高价竞得。案外人王某美对该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提出其与纪某某于2012年2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年,并用纪某某借王某美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抵顶房租费用,用该租赁事实据以阻却法院的执行。一审认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结合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美的诉讼请求。王某美不服,上诉至潍坊中院。
2、裁判结果
对于倒签合同部分的问题,潍坊中院二审认为,即使租赁权能够产生排除执行的法律后果,因王某美主张系用欠款抵顶租金,但租赁合同签订时欠款事实并未实际发生,且被执行人纪某某在执行笔录中认可租赁合同是在2013年11月法院查封房屋之后补签,结合涉案房屋产生的物业费单据均是在法院查封之后等诸多事实,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美主张的租赁权的合法、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美的执行异议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规则】:案外人的租赁合同存在倒签、案外人未实际占有等诸多瑕疵,在案外人主张的租赁权的合法、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二、法律分析
1、倒签合同的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如果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即便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但矛盾纠纷往往发生在一方虽然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但对方有可能不认可,或者一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究竟如何确定权利、义务与责任?因此,需要尽量避免倒签合同的情形发生。
2、倒签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没有对倒签日期进行禁止性规定。因此,一般来说,倒签合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倒签日期本身并不直接影响合同效力,不能仅仅因为倒签合同就否认合同效力,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三、律师建议
合同之道,在于“防小人”而非“防君子”,笔者最主要的建议是尽量避免倒签合同的情形出现,如果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先履行、后签合同的情况,究竟如何处理,笔者有如下建议供参考:
1、把握倒签合同的本质,区分倒签合同与补签合同
补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履行完毕后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合同实际签订的日期,其中关于履行的诸多内容就以实际情况为准,例如:付款日期,倒签合同与补签合同同样约定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但实际情况完全不同,倒签合同可能出现逾期付款的风险,而补签合同则不存在该情况,只要补签合同签订后相关条款完全按照签署的内容履行即可。
2、完成倒签合同所涉实际履行情况的沟通与确认
倒签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梳理合同履行情况,可以用书面形式对履行内容进一步明确,包括合同的关键节点以及履行验收的情况进行沟通与确认,该书面文件不仅可以作为形成倒签合同文本的依据,而且还可以成为日后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履行的凭证,如果发生诉讼,可能成为此类案件的关键性证据。
3、做好倒签合同所涉合同条款的梳理与分析
倒签合同中的所有合同条款均应与实际情况相符,例如:履行期限,约定:“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产品”,则要确保以签订日期开始计算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实已经实际交付产品,否则同样会有逾期交付的风险产生,倒签合同的每一个涉及签订日期的条款都必须严格分析、把关,从而避免违约风险。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 莫燕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