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一网友(微博名:玖君gg)通过微博平台披露,他21岁的女儿就读于河南大学郑州龙子湖校区,大三准在校学生,5月17日因突发不适拨打120求助,但120迟到了近两个半小时才派出救护车,到医院抢救时已经没有呼吸,瞳孔放大,最终孩子离开了这个世界,并曝光了一段通话录音。
该网友披露的通话录音显示,该女大学生当日拨打120时,呼吸沉重,一开始告诉接线员自己在河南大学郑州校区,后又回答“明伦校区” “郑州河南大学”。通话后半段,该女大学生说话困难,难以直接回复接线员问题,并带有哭腔,接线员表示不说清楚位置无法派车。此后,她几乎没有再回复接线员,接线员之后则在电话中称,“这都是上大学,也都是二十多岁的人了”“我感觉你没什么事啊”。该120接线员的表述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那么,在本次事件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和相关规定,急救中心又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 呼叫“120”是否需要提供具体位置才能指派救护车?
国家明文规定,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功能。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规定,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急救中心建设标准》中 “建筑设备标准”亦明确规定,急救中心宜配置与其功能和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有线通信系统、无线集群系统、计算机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本区域电子地图和卫星定位系统以及114数据库信息系统等。同时规定通信系统所应包含的急救信息系统中,包括三字段信息和地理信息系统。三字段信息就是电话号码、装机用户名称、装机地址等信息。
之所以做此规定,就是为了避免类似本次事件的因为地理位置不熟、报警人口音含糊、地名重复等原因造成的接警时间过长、询问现场地址过久等问题,从而能够大大缩短急救响应时间,提高调度的准确性与有效性。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因此,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公民在任何情况下拨打“120”均必须明确位置,相反,法律规定了如遇到特殊情况无法表达具体位置时,可调用呼叫人位置来确定伤患者所在位置,同时,作为急救中心应在接到“120”急救呼叫后迅速派车。
二、 接线员是否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120急救中心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不仅有专业的医疗人员,也有非医学专业的工作人员。依据规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而对于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也就是说,接线员不需要具有医务人员身份,仅要求其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三、 民事责任应当由接线员承担还是由急救中心承担?
急救中心属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合同属于诺成、有偿、不要式合同,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患者在拨打120急救电话之后,急救中心也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因此,医疗服务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的强制缔约义务,即使120在接到电话后并未派车前往救助,也应视为双方已经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接线员属于职务行为,民事责任应由120急救中心承担。《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故此在本次事件中,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急救中心,而非接线员个人。
另外,急救中心如因指挥调度等因素导致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卫生主管部门会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 崔方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