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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毛老太案”为例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2-04-06 浏览次数:2695


202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六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案例五为严重违反防控规定造成疫情广泛传播的毛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2月21日,公安机关以毛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请批准逮捕,2月27日,检察机关对其批准逮捕。至此,曾致70人确诊、数百人隔离的“南京毛老太事件”终于有了新一步进展。事实上,自2020年初,我国相关权力部门就已经出台了各种防范疫情期间特殊犯罪的政策,与新冠疫情相关的刑事罪名越来越引起广大群众的关注。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比较容易混淆的两个罪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两个罪名的规定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330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定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于2020年1月20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冠疫情传播范围广,对防控工作要求高,疫情初期,经常会将故意隐瞒自身感染人员造成大范围感染的人员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导致该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间出现了无法区分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难题,2020年2月6日,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对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了两种情形: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而针对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本次意见的发布,解决了业界关于疫情特殊时期关于二罪的界定问题,也是“南京毛老太案”中检察机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批准逮捕的界定依据。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 邵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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