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基本案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的某公司诉某高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号(2019)京73民终115号。2016年1月27日,某公司取得涉案作品在内的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著作权人为该公司,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2010年11月26日。某高校系某微信公众号的经营者,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某文章中使用了涉案作品。经与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对比,二者内容完全一致。某高校无法证明其取得涉案作品授权。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高校向其支付赔偿金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二、法律分析
(一)作者认定的法律依据
1、《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二)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三、律师建议
(一)规范使用微信公众号的图片
1、使用原创图片
微信公众号的图片使用一定要规范,最好使用原创图片作品,并保留原创图片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2、使用授权图片
如果未使用原创图片,使用授权图片也需要注重图片来源的合法性,并不是百度一下并注明来源于百度就不构成侵权,需要有相应著作权人的授权,即:保留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例如:南京地区法院能够检索到北京某公司诉南京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涉及第三方公司,法院认定南京某公司已合法取得案涉图片的授权,未侵犯北京某公司的著作权,故法院对北京某公司要求南京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二)实体角度的建议
被控侵权人首先应当对比与权利人的作品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则根本不可能构成侵权;如果经比对是完全一致的,则考虑如下实体权利的审查和抗辩:
1、审查权利是否稳定
权利人主张侵权的前提是其享有相应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权利人需要提供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享有的著作权,这类证据包括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被控侵权人应当审查权利人权利的稳定性、合法性、独创性。
2、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则构成合理使用(需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等)的情况下,并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数额
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即如果确实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看,如果并非营利法人,经营的公众号也从未开通过商业功能,没有任何获利行为;从作品本身看,如果独创性不高;从行为结果看,权利人并未产生任何实际损失,则可以据此对赔偿数额进行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