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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2-24 浏览次数:1426

高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可参考(2019)黑民终341号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18日,东北某高校该高校工程监理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其对该高校某公寓工程进行监理。

  2004年4月16日,该高校建工集团签订《xxxx大学学生公寓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EPC)合同》,由建工集团承建该高校公寓工程。双方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应以经过发包人审计处审计后的结算为准。

  2008年3月13日,该高校与建工集团签订《仲裁协议书》约定双方因案涉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6年5月24日,该高校工程监理部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汇总审核表》,确认工程款等各费用合计53,924,282.04元。

  2006年9月4日,该高校纪监审办公室与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由晟诚造价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决算审计。

  2006年9月12日,建工集团造价咨询公司签订《审计协议书》约定双方遵守工作计划时间安排,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2006年12月30日,造价咨询公司向东北林大审计处出具《东北林大13号学生公寓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该报告载明,送审工程结算金额为51,669,305.61元,核定金额为41,533,994.53元,核减金额为10,135,311.08元

  2008年3月13日,该高校与建工集团签订《仲裁协议书》约定双方因案涉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建工集团主张应依据该高校签订的监理合同,并以监理确认数额53,924,282作为结算价款而非该高校单方咨询结果41,533,994.53元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起仲裁2009年4月17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该高校给付建工集团工程款10,184,282.04元及利息该高校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法院裁定撤销(2008)哈仲裁字第1041号裁决书。建工集团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共6项),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而此案中建工集团可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与诚信原则。本案中,因监理合同系该高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处与工程监理部先行签订,建工集团与该高校后签订EPC合同,EPC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包含监理合同,而建工集团不是监理合同的主体,既不受其约束,也无须按其履行,同样亦不能据此约束他人故建工集团主张以监理合同为结算依据,于法无据。且建工集团也与造价咨询公司达成协议,审计报告中亦可体现建工集团参与审计过程,上述行为表明,双方已实际履行审计结算程序。因此,2006年某造价咨询公司作出的审计报告应当作为计算涉案工程款的依据。

 

律师建言:

 高校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工程量和材料差价的发生。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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