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王某某(女)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药业公司临时聘用人员,与被告人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28日至31日间,王某某、陈某以每只5元的价格购进无生产商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三无”口罩后,在明知口罩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按“KN95”口罩名义以每只10元的价格销往药店等处,共计销售口罩9800只,收取货款9.8万元。案发后,上述口罩均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涉案口罩颗粒过滤效率仅为6.7%,不符合“KN95”口罩国家标准规定的颗粒过滤效率要求(≥95%),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颗粒过滤效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口罩,销售金额达9.8万元,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从严惩处。王某某、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2月25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建言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且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即使存在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但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售假犯罪,在最终量刑时有很大可能会得到严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