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于某系某高校文学系2013 级博士研究生,于2017 年7 月5 日取得历史学
博士学位。后于某将其毕业论文向某杂志社投稿,杂志社收到稿件后,认为其
存在严重的抄袭行为,遂在其杂志上发表公告。该高校注意到抄袭事件后,经
调查发现于某确实存在大量抄袭行为,遂作出《撤销决定》,撤销了其博士学位。
于某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学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
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
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
以撤销。本案中,该高校经过国务院授权,可以授予博士学位,于某的博士论
文经查确实存在严重抄袭的行为,依法有权予以撤销。但是在作出《撤销决定》
之前未能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与申辩,在撤销决定书中也没有列明具体的适用
条款,终被法院以程序不正当为由予以撤销。
律师建言
《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
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高校在
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享有相应的权利,另外也应当在《撤销
决定》里明确具体的适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