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某中学法定代表人吴某从李某处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款约定期限为三个月,借条加盖有某某中学印章。2013 年3 月5 日,某某中学被另一所中学兼并。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向某某中学索要该欠款,2013 年6 月24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某中学归还欠款20 万元及其利息。另查明,2005年至2011 年,某某中学法定代表人吴某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1100 余万元,其中有200 万元左右借款系以加盖“某某中学”印章形式出具借条。2013 年2 月4 日,吴某因犯吸收公众存款被本院判处刑罚。2014 年5 月4 日,吴某在省人民医院住院期间陈述,涉案款项系其个人借款与学校无关。2014 年6 月,吴某因病去世。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另一所中学是否系涉案借款的相对方。另一所中学不是涉案借款的相对方,原告李某与被告另一所中学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理由如下:一、从借条的形成及借款的交付来看,借条的内容由吴某书写,印章也由吴某加盖,且原告系向吴某个人交付款项,交付地点在吴某办公室,借款并非向另一所中学前身某某中学的财务部门交付,收据也非财务部门出具,以上均不符合单位借款的财务规范;二、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陈述系向吴某个人索要欠款。依照缔约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被告另一所中学并非该笔借款的合同相对方,故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建言
区分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关键点,其中之一便是文件材料上是否加盖了单位的公章;学校应当完善印章管理制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