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崔某、张某、孙某均系某某中学学生。2017年3月27日16 时许,崔某与孙某、张某在上体育课期间,由体育老师组织该班级学生进行折返跑练习,跑步过程中,张某从后方推揉了一下孙某,孙某因张某的推揉而重心不稳,碰撞到一起跑步的崔某1,两人一起倒地,孙某压到了崔某1 的头部,导致崔某1 当场昏迷。事发后,崔某1 到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创伤性硬膜外血肿;2.局灶性大脑损伤;3.头皮血肿;4.鼻出血;并进行了开颅手术治疗。后崔某与张某、孙某、某某中学就责任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涉案事故发生时间为体育课上课时间,任课老师组织学生进行折返跑,该课程内容属于具有一定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任课老师应近距离随时指导和监督管理,参加体育练习的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学校在课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亦不足以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事发当时为上课时间,任课教师的主要职责即为涉案班级的教育和管理,有能力且有义务做到近距离实时监控和管理,随时对学生练习的方式、间距、速度等进行监督、提示、纠正等管理,但是根据事发现场视频,并未进行实时教育和管理,存在未尽管理职责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律师建言
校园体育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尤其在具有对抗性的竞技项目中,肢体接触容易引发意外伤害事件,校方在组织课外活动和日常体育课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同时在活动和课程中时刻注意规范学生的肢体动作,减少发生激烈碰撞带来的意外伤害,在发生意外伤害后,需及时送医,保障学生和校方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