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系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职业学院)工程系的学生。2018 年2 月,职业学院按教育部文件统一安排毕业生实习,王某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顶岗实习,约定第一个月工资2000 元,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工资3500 元。2018 年4 月30 日下午3 时许,王某等人在某科技安排下,给其公司新厂房门刷漆,因厂房门比较高,王某站在三角架上刷门,在推动三角架从一侧向另一侧时不料三角架倾倒,导致站在三角架上的原告从2 米多高的三角架上坠落受伤。王某受伤后,某科技将其送往某市中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王某、职业学院、某科技三方就责任承担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系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其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某科技进行实习,因此项实习是该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所以该学校对其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作为实习单位的某科技,在王某实习期间,负有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与相关培训的义务,应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以保障其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由于王某是基于实习到某科技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其与某科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在责任承担方面,作为实习单位的某科技虽然对王某进行了实习培训,但其对王某在实习时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仍负有直接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因某科技未尽到相关义务,对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职业学院未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进行必要管理,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该学校对王某受伤的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已成年大学生对其自身安全亦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在工作时在三角架移动过程中没有离开三角架,对自身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职业学院、某科技及王某本人对损害结果按比例承担责任是恰当的。
律师建言
提请注意广大师生注意,安排学生到校外企业实习前应展开安全教育培训并制定校外实习相关管理规定,以尽到合理提示义务和管理责任。对于大学生个人,由于实习工作并非正式的劳动关系,缺乏员工工伤保险保障,外出实习应当格外注意个人安全,避免不必要的个人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