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因南京某大学校园对外开放,并未禁止校外人员出入,李某系该学校附近的居民。2019 年5 月,李某于晚上到该学校校园的操场跑步,锻炼身体。在跑步结束,便又在校园散步了一会,但在散步途中不幸被学校教学楼外墙的瓷砖砸伤。后来,因为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李某便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学校作为教学楼的所有者,也是管理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本案中,学校对于校园应当尽到维修、管理的职责,在外墙年久失修的情况下,将他人砸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建言
学校作为校园的管理者,学校建筑物的所有者,对校园内的相关事务负有管理责任,这种责任体现为对校园外墙、道路、树木、消防以及安保等诸多方面,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条例,做好安全事故防范、预警、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