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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商家利用校名盈利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0-07-01 浏览次数:1415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某大学的体育部签订了承租协议,协议约定:“某公司承租某大学体育部的房屋一间,租期3 年,每年租金*000 元;某大学为某公司提供对外信箱一个,号码为***;某公司不得以某大学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其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后果与某大学无关。”后某公司生产一款名为“*** 号”的药品,包装盒多处标有“江苏某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南京某大学东”字样,以及“联系地址:某大学*** 信箱”字样。《宝典》宣传册的封面宣称,某大学高新科研成果*** 号胶囊”,“某大学和福瑞公司携手合作在此领域研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科研成果”,“*** 号胶囊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明专利”,“某大学东园某荣誉出品”。而事实上,在“*** 号”胶囊的研制开发过程中,只有某大学退休教师李耐三曾以个人名义参与。某大学认为,某公司擅自使用名称,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涉嫌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上述条款限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是经营者,但同时也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某大学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事业法人,其虽然不在市场上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通过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将其研制开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推向市场,并且通过附属企业的上缴,间接从市场上获利。事实上,附属企业的上缴,已经成为某大学的经费来源之一。因此,某公司构成利用宣传材料对其产品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其向药科大学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相应损失。


律师建言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虽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商家若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学校附属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为学校方,为防止商家利用学校名誉从中牟利,学校可作如下风险防范:对学校校名、商标做专项管理,建立商标维护管理法律风险体系;定期清查、及时维权,避免学校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注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来预防和抵制他人的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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