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典型案例  法律案例

法律案例

体育课上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05-27 浏览次数:1496

案情简介

刘某与胡某均为北京市某区第一小学(以下简称某一小)学生。2016119日下午体育课期间,因老师在操场内指导其他学生进行训练,刘某与胡某等部分同学在篮球场边自由活动,该区域没有老师管理。胡某从背后推了刘某一下,刘某撞到球架立柱上牙齿受伤。刘某先后到某区医院、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上门牙牙冠折断1/2,左上门牙牙本质折断等,支付医疗费1222.39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1500元,共计6322.39元。刘某要求某一小、胡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胡大某赔偿上述费用及后期治疗费用,形成本案诉讼。

法律分析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胡某在案发时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体育课期间无任课老师进行直接监管,导致二人打闹未得到及时制止,致刘某受伤,故某一小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后,某一小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一小尽到部分教育、管理职责,应在一定限度内免除赔偿责任,由某一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

律师建言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尚未对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细化规定。综合司法实践,如果学校提交证据能充分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无任何疏漏之处,学生权益受损纯属侵权人或者本人的过错,则可免除学校的责任;如果学校仅能证明尽到了部分义务,其做法仍有不完善之处,存在导致侵权损害的风险,则应由法院酌定适当减轻其责任。

 


Copyright © 2018 版权所有 南京医科大学审计处.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 电话:025-86869052 邮箱:shenji@njm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