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某学校因教学需要,欲采购一批课桌等教学设备,该学校与江苏某公司经过协商,该批货物总价款为5万元,但是学校并未在买卖合同上盖章。该公司将货物全部发送完毕后,该学校一直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支付货款,学校以没有在合同上盖章,合同没有成立生效为由,主张不应该支付款项,但被法院驳回。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公司已经履行在买卖合同中主要的供货义务,学校也已经签收,这就意味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掩盖了学校未在合同上盖章的瑕疵,即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学校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律师建言
合同的成立并非仅仅从合同表面上来看的,即便合同本身存在一些瑕疵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方式已经对该瑕疵进行了补正,此时合同仍然依法成立并生效,作为学校也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