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 年3 月25 日,张某填写了某县2017 年公开招聘教师岗位志愿表,
志愿表载明上诉人张某的个人信息和报考志愿。同日,某县实验小学教育集
团作为甲方与张某作为乙方在某实小(长春路校区)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
议书》1 份,协议书约定:“一、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
前,经双向选择,双方确认对方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并承诺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
内建立劳动人事就业关系的依据........五、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一方
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给对方违约金伍万元整……”。某
县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在甲方处盖章,某县教育局在甲方主管部门处盖章。2017
年3 月27 日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某县教育局联合发布某县
2017 年公开招聘教师拟聘人员名单及岗位公示,张某被某县实验小学教育集
团(长春路校区)录取。2017 年4 月17 日,张某向某实小提交申请书,申
请书载明:“本人张某,因家庭困难,请求减免部分违约金。家在农村,父母
务农,多子女上学,家中老人体弱多病,特申请减免。望批准!谢谢!2017.4.17”,
刘卫华在申请书下方书写“情况属实”四个字,某实小同意减免3000 元整
并加盖单位章印。后张某以其与某实小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约定
的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为由将该小学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张某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系在校学生,其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劳
动者的主体身份,故该协议书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是一种民事性
质的合同。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张某作为签约主体应受该协议书内容的约束。
律师建言
尚未毕业的大学生,不是劳动关系中的适格主体,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
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签订协议时应当审慎对待,避免
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