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 年经安徽某学院与合肥某大学的学生会联系,双方之间决定组织一场
篮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因双方之间分数差距较大,在比赛即将结束,李某
与王某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鉴定为
10 级伤残,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将安徽某学院、合肥某大学
均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
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
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
的补充责任。”本案中,此次比赛系各自校方的学生会之间联络,举办的本次
比赛,学生会虽然是学生的自发性组织,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各自的校
方,所以可以认定学校是本次活动的组织者,根据以上规定,组织者应当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此义务的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律师建言
在校方组织的活动中,学校均应当安排老师在场,并在比赛之前应当对相
应的赛场纪律、规范等事项对各参赛选手进行说明,还应当对赛场、比赛设施
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性,否则在出现人员受伤时,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