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 年6 月6 日下午,参加2014 年高考考生时某某的父亲时某甲找到杞县县直中学考点保密老师孙某某,让孙某某帮忙给杞县大同中学60 考场监考老师打招呼照顾其女儿时某某的替考。后孙某某向担任杞县大同中学的相关监考老师打招呼让相关监考老师照顾60 考场3 号考生,致使时某某的替考“枪手”于2014 年6 月7 日和6 月8 日顺利通过高考。在此期间,时某甲先后三次给孙某某“感谢费”共计6000 元,孙某某送给相关监考老师2500 元,自己获利3500 元。
法院判决
孙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律师提醒
这是一个很少见的罪名,但往往更容易发生在老师的身上。该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人员。客观行为是,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合格人员应当予以录用、招收而不予录用、招收。作为老师,应以此为戒,时刻警醒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