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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案例2

锁住违停车辆未及时告知导致车辆受损,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0-02-23 浏览次数:2021

案情简介

2018 6 18 日,杨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到某师范学院参加组织的培训学习。当时,杨某将车辆停车的位置不属划定的停车位。因杨某没有将车辆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范围内,某师范学院的保安人员便用锁锁住了杨某车辆的左后轮,并在车辆的左前门的玻璃窗上张贴了一张告示,告知解锁的方法等情况。当晚21 时许,杨某准备驾车离开,因杨某不知道其车辆的左后轮已被锁住,故杨某开动车辆时导致车辆损坏。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师范学院承担90%的责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杨某驾车到某师范学院校园内没有将车辆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范围内,某师范学院可行使管理权,要求杨某按规定停放车辆。但某师范学院在杨某停放车辆前没有完全履行管理义务,而在杨某停放车辆后某师范学院的保安人员用锁锁住杨某车辆的车轮,以致杨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某师范学院的保安人员对此存在过错,故应对杨某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某师范学院的保安人员的锁车行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某师范学院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杨某自身也存在过错,所以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律师建言

学校对校园可以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对校外人员违反校园相关规定的行为,应该及时劝阻,当校外人员拒不听劝时,也可以采用相关的措施,但是应当及时告知,否则一旦发生损害他人人身财产的事件,学校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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