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袁某于2018 年8 月8 日进入原告某中学工作,工作岗位为高一⑴班、高一⑵班、预科班的生物学科教学,并担任预科班班主任,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6579 元。被告袁某工作至2019 年1月29 日,因被告袁某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在原告某中学工作期间,有迟到、旷课行为,为某中学辞退,辞退时,原告某中学未下达书面辞退通知。被告袁某被辞退后,向中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 年5 月9 日作出中劳仲案[2019]17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⑴、由原告某中学支付被告袁某双倍工资差额82475 元;⑵、由原告某中学支付被告袁某经济补偿金16579 元。原告某中心不服该仲裁遂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1、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袁某在原告某中学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某中学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被告袁某没有教师资格证,不具备教师资格导致。法院审查认为,被告袁某虽没有教师资格证,但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某中学,在招聘教师时,具有主导权,应当对包含被告袁某在内的招聘人员是否具备教师资格进行审查,在被告袁某未能提供教师资格证,即不具备教师资格的情况下,原告某中学完全有理由拒绝聘用被告袁某,而原告某中学疏于行使审查义务,与被告袁某形成了劳动关系,且原告某中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袁某有故意隐瞒骗取入职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袁某有拒绝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原告某中学应当向被告袁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对原告某中学要求不予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2、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原告某中学在解聘、辞退被告袁某时,未下达书面通知,在中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原告某中学在答辩时主张因被告袁某“工作期间玩忽职守,经常旷课,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擅自调课,带领学生外出,严重违背师德,对学生和家长造成恶劣影响,给某中学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经学校研究决定,于2019 年1 月29 日,对袁某及其妻子陈如愚予以辞退处理”。同时对被告袁某在校期间的表现做说明时提出“……学校一等再等,一个学期之后,袁某始终未能提供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因此,学校以遵纪守法为己任,谨慎做出辞退决定。”因被告袁某在原告某中学从事的是教师工作,在工作期间,一直未能提供教师资格证,且被告袁某有迟到、旷课行为,因而,原告某中学对被告袁某做出辞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故原告某中学不需支付被告袁某的经济补偿金,对原告某中学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建言
1、学校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学校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赔偿双倍工资的风险。3.劳动者存在违反学校纪律规范的情形应当及时留有书面材料以固定证据,在出现劳动争议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用于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