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 年8 月7 日,某县实验中学食堂托管项目通过某县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某先生活于8 月10 日正式中标,交付履约保证金5 万元,存入某县实验中学指定账户。某先生活按照投标文件要求,自行采购托管项目即所需主体设备投入1018918 元,非主体设备投入683317 元。设备采购后,某先生活开始正式运营托管项目,双方没有签订正式托管合同。正式运营期间,某先生活发现某县实验中学食堂房屋没有产权证和消防验收手续,也不能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成立独立的服务机构。某先生活与某县实验中学协商,双方同意该托管项目终止履行。某先生活认为安农县实验中学存在缔约过失,不具备相应消防手续和资质,导致其先期投入出现损失,故而将其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1、关于某县实验中学与某先生活之间是否形成合同关系,原审是否超诉讼请求审理的问题。某县实验中学发出招标的要约邀请后,某先生活递交投标文件的行为系要约,随后某县实验中学向某先生活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要求某先生活实际入驻食堂进行经营,应系对某先生活要约的承诺,且双方也实际履行了托管合同,由某先生活经营管理食堂。因此,某县实验中学与某先生活之间已经成立了关于某县实验中学食堂的托管合同关系。
2、关于某县实验中学应否赔偿某先生活损失的问题。某县实验中学食堂作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验收是其对外经营的必要条件,而某县实验中学明知其食堂未取得消防验收手续仍然对外发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某生活主张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律师建言
学校就具体项目公开招标前,应当对招标所需的相关资质和手续就行充分的调研,必要时可以向律师咨询,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