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为响应上级对开展校园文化工作的部署,以及某教育局提出校园文化专家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的要求。2017 年3 月10 日,某二中与广州某文化公司签订的《某中学“学校文化建设”项目合同书》。由该公司为某二中设计适合某二中的特色校园文化。为能抢追其他学校已经开始的校园文化建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设计的文化推广方案并未得到学校的认可,无法在学校推广实施,且在学校多次联系后,该公司也未能进一步对文化推广方案进行完善。后该公司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支付合同款项,被法院依法驳回。
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该文化公司与某二中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因此该公司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为学校提供切实可行的文化推广方案并具备学校的特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未能提供,已经构成违约,其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支付合同款型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建言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提供工作成果,定作人也有验收的义务。当工作成果不能被得到认可的,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应当继续改善。同时学校也应当注意,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权,因承揽人交付工作不合格,自然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