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06 年12 月,赵某群以其嫂“李某桂”的名字注册个体工商户性质的江
门市蓬江区某就业指导培训中心。2009 年1 月,赵某群以不具备法人资质的某
中心,在时任江门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赵某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纪检组长谭某某的帮助下,违规取得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
业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赵某群利用骗取资质的某中心,接受蓬江区劳动局培训
指标和从江门市杜阮华侨中学获取培训指标,从2009 年1 月到2012 年12 月,
组织开展本省农民工双转移培训4682 人和外省农民工技能培训5411 人,造成
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154332.29 元,非法获取不正当利益。赵某群在农
民工培训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赵某某、谭某某、尹景明、胡秀娴共行
贿66.9 万元,且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154332.29 元。
法院判决
赵某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情节特别
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赵某群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并有检举揭发等量
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建言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案中的赵某群既要做教学工作,又要做校外培训,
为了获取培训资质,开办培训班,使出行贿手段,其结果可想而知。这起案件,
只能说是一个个案,但也需要引起各监管部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