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高校后勤工作人员,主要从事学校教室的保洁工作。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王某与该高校协商一致,其自身不想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应当由学校缴纳的社保可以作为工资直接发放给其个人。后在工作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王某便以学校为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8 条第一款第3 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 条规定,劳动者以第38 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学校没有给王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王某可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虽自愿放弃了社保,但是学校没有书面证明予以证明,没有被仲裁委采纳,后仲裁委裁决学校承担责任。
律师建言
当录用工作人员时,其自愿主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要求作为工资发放给个人的,学校尽量不予录用,如果非常想录用的话,应当让其签订书面放弃声明或者承诺,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尽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