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 年7 月12 日,某大学与姚某经协商,就某大学印刷厂、旺角文化用品商店、服务公司二三楼租赁、25 号楼西侧通行坡道等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并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协议书)一份。2018 年7 月2 日,某大学与姚某就某大学印刷厂、旺角文化用品商店、服务公司二三楼、25 号楼西侧通行坡道维修费用承担四个问题进行会谈,并形成《会谈纪要》一份,载明了姚某尚拖欠某大学承包费46 万元,然该会议纪要并未盖章授权,因姚某到期未还款,某大学遂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姚某主张某大学提供的会谈纪要中没有某大学的印章及授权,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查,在该会谈纪要中有姚某及某大学工作人员的签字,内容中包括有关于姚某与某大学就某大学印刷厂承包费用问题解决方案,说明双方已就承包费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某大学依据该会谈纪要起诉姚某即说明某大学认可该会谈纪要,姚某虽主张该会谈纪要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结合2017 年7 月12 日某大学与姚某签订的《协议书》及还款计划,可以认定双方在2010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之间存在承包关系。
律师建言
学校对外签订法律文件,应当做好文件的审核和管理,同时应当及时加盖印章确保文件的合法有效,避免不必要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