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 年学校与王某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学校将一商铺出租给王某,由王某从事相关经营,租赁期限为2012 年12 月至2013 年12 月,在房屋租赁期间即将届满时,王某考虑不再承租该商铺。也没有缴纳房屋剩余租金5 万元,虽然之前学校向王某追要过,但因学校后勤人员发生变动,便一直未能向王某追讨。后学校与2016 年发现此事,便与王某沟通要求支付租金,遭到王某拒绝。学校便于2016 年6 月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2016 年民法总则并未开始实施,此时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仍适用《民法通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诉讼时效的应当自2013 年开始计算,到2016 年6 月已经超过1 年。学校在2013 年已经进行过追要,但因自身原因一直拖到2016 年,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便不会在受到法院保护。
律师建言
诉讼时效虽然有时间限制,但是仍可以中断,只要权利人在期间范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便会重新开始计算,但是最长期间不能超过20 年。学校对外有相应债权时,应当及时主张权利,最好是以书面形式,并妥善保存相应材料,作为中断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