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学校的老师,因在学校工作多年,1993 年年学校虽将位于自己名下的房屋交由李某居住。2000 年李某遂将其家人接过来一起居住,2015 年李某去世,其家人便一直将学校房屋据为己有,其认为该房产学校已经赠与李某,房产已经属于李某所有,便拒不返还。
法律分析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我国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的权利归属以登记为准。本案中该房屋登记在学校名下,学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权享有收益、处分的权利,学校可将房产自行处分,这是学校权利所在。即便是存在赠与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学校并没有将房产转移至李某家人名下,自然可以撤销赠与,主张返还房屋。
律师建言
学校将自身所有的房屋免费交给教师居住,其本身是对教师的一种福利政策。在最开始时应当说明,也可以签订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对其家人拒不返还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若无法协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