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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学校选择承揽人上具有过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9-12-23 浏览次数:1209

案情简介

 

2018 6 月某高校外墙破旧,需要对其拆除,重新建设、粉刷,虽将该事宜交由李某承揽,李某遂组织张某、陈某、丁某等人员进行施工建设。在工作过程中,李某因操作不慎导致摔下受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与该高校及李某就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学校承担30%的责任。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作为定做人,选择李某作为承揽人进行施工,因李某不具有施工资格和资质,所以具有一定过错,故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律师建言

 

学校在需要对校园进行小范围施工,一般情况下,在承揽合同中,定做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选择具体的承做人时,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此种注意义务体现在选任承揽人方便,即应当对承揽人的施工资格和资质尽到审查,如果在选任上有过错的,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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