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西安计算机研究院真实企业名称为西安高陵计算机研究院。其教育中心为其下属部门,负责人为庄文。庄文以其作为实际负责人的西工大自强补习学校庄文学习班名义于2004年10月18日于西安市第四十中学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其教学楼第四层西边6间房屋,租期自2005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未签订书面合同。自2011年7月1日起,庄文以“西安计算机研究院教育中心”的名义继续租赁使用教学楼第四层西边六间房屋以及第一层最西边办公室一间房屋,房屋租金双方协商为每年38000元。涉诉房屋租金自2005年1月1日起如约缴纳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下半年至今未支付。西安市第四十中学遂起诉至本院要求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
法律解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律师建言
学校将所有的房屋、店面等不动产租赁予他人时,应做好租赁协议的审核和备案工作,在租赁协议到期前提前询问承租人是否续租或告知其该不动产是否继续出租,并要求其于合同到期后及时腾退,避免影响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