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8月14日,原告幼师学校与被告恒辰公司签订《培训中心项目合作意向书》一份,双方合作开发建设培训中心项目,约定:该项目由幼师学校以培训中心名义申报,并提供30亩用地,恒辰公司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以及项目申报、立项、审批、跑办、设计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幼师学校积极协助恒辰公司办理一切开工所需手续。2012年10月1日,在未取得相关开工手续的情况下,被告恒辰公司组织施工人员进入幼师学校土地使用范围内施工建设,因被告施工建设未取得相关行政审批,自2012年11月30日起,鹿泉区相关行政机关多次书面通知原告要求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停止施工,拆除占道围挡和临建并恢复原状。2014年1月16日,原、被告重新签订了《培训中心项目合作意向书》,约定:双方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就各自的具体权利义务等签订《合作协议》,如双方未能按期签订《合作协议》,本合作意向书即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后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2016年1月26日,原告在报纸上刊登告知书,通知被告《培训中心项目合作意向书》自行终止,要求被告在2月5日前与原告协商处理遗留问题,要求被告于2月25日前自行清理退场完毕。现恒辰公司在施工现场已停工,但仍有占道围挡及部分设备存在。原告幼师学校遂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原告幼师学校与被告恒辰公司合作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2012年10月,被告恒辰公司在未取得相关行政审批组织的情况下进入幼师学校组织施工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已书面通知停止施工,恢复原状。2014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的《培训中心项目合作意向书》中对于双方应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进行了约定,在约定的时间内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依据《培训中心项目合作意向书》的约定,该意向书自行终止。现被告恒辰公司在幼师学校内已停工,但仍有占道围挡及部分设备未予清除,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拆除占道围挡和临建并撤出场地、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律师建言
学校对外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应审查对方是否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以及是否具备施工应有的资质,避免出现法律纠纷,损害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