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某学校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期为5年,房屋用途为经营办公文具店。合同同时约定,未经学校书面同意,甲公司不得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否则学校有权不退还房屋押金。后甲公司擅自将商铺转租给乙公司,在学校发现后遂向甲公司提出交涉,要求甲公司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由甲公司继续承租。因协商未果,学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商铺。
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甲公司未经学校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乙公司,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属于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根据合同约定,学校有权不退还甲公司房屋押金。在学校与甲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基于学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尽管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转租合同,乙公司对于学校而言仍然是无权占有人,学校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房屋,至于乙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则可以基于转租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主张赔偿。
律师建言
学校在将商铺出租给商家时,应当在合同的违约责任中约定,商家擅自将房屋转租的,学校可以解除合同,没收房屋押金。另外学校知道商家擅自转租情况的后,若不同意转租的,应当及时处理,若超过六个月便不能再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