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规章制度

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12 浏览次数:1552



苏教审[2013]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高校内部审计》(中内协发〔200919号)和《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高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计是指省教育厅和省属高校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改善工程管理,促进高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
(四)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等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计应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八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通过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为领导层决策提供依据。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提高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勘察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
     
第十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审查与评价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规范征地拆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促进各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征地、拆迁等审查与评价,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合同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和规范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材料及设备规格、价格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合同履行、工程结算和工程项目决算等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发生,监督合同有效执行,维护高校合法权益。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三条  内审机构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机构等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建设项目审计结束时,应对工程投资概算执行、造价控制、项目效益、工期目标实现、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由省教育厅统筹,高校内审机构自行实施或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高校内审机构自行实施建设项目审计的,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所需经费可按工程核减额的3%提取,统筹用于审计业务开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高校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高校内审机构应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所有单项工程投资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工程结算审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
第十六条   高校单项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建设项目各阶段开展全过程审计;单项工程投资小于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高校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可对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高校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决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审计费用计算以及支付条款应列入高校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有关合同中。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对高校建设项目审计实施质量控制。高校单项工程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学校组织结算审计后付款;单项工程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省教育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列入省教育厅复审的建设项目,高校必须在内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申请复审并报送相关审计资料。省教育厅在收到审计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安排复审。复审项目必须留足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一般为工程结算初审金额的15%,同时要扣回工程预付款、甲供材料款等。
报省教育厅复审的建设项目,其结算造价以复审核定金额为最终依据。复审项目系社会中介机构初审的,高校应预留30%的初审费用作为审计质量保证金,待复审结束后符合支付条件的,再予以支付。复审环节条款应分别列入高校与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签定的合同中。
省教育厅复审费用按下列办法分担:复审核减额大于或等于审计费用的,审计费用由高校承担并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复审核减额不足以支付审计费的,其差额部分由省教育厅承担。
第十九条  高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结算初审的,经省教育厅复审,单项工程核减率在3%以上(含3%)的,相关高校应扣除该初审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金。对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较高的高校,省教育厅视情况免予复审。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结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复审的项目,以复审报告为准)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内审机构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高校建设项目由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的,按国家审计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高校建设管理部门、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及其他材料、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内审机构查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损害本单位权益行为的,应当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应当报省教育厅复审的项目,高校应及时报送复审资料。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或拒绝提供复审资料的,省教育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高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各高等学校。各高校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厅直管中专校、厅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31日起施行,《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苏教审〔200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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