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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大学开设线上课程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10 浏览次数:1086

三年疫情带来了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教育线上化的推广。教育线上化不但解决了“停课不停学”的问题,还可以让有限的优质教育资源为更多的学生服务,比如不同校区的学生可以跨区选课,不同学校的学生在学校之间达成协议的前提下跨校选课,并通过线上平台完成学习。由此也带来了更广泛的应用场景,不同学院、年级的学生通过线上平台进行课程重修或者选修课程的学习。围绕这些场景,本文简要梳理线上教育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针对大学就设置课程录制、播放的法律风险作如下分析:

1、线上课程是否涉及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即,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要求作品系作者从无到有,独立创作完成,作品需要体现出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因此,线上课程如果是老师独立完成,具有创作性,就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2、不同的课程形式不同,包括如下种类:如果老师线上授课的内容依托于书面讲义或课件,那属于对其在先形成的文字作品的表演;如果老师在线上授课时即兴发挥,在教学过程中以口述为主,那么口述内容形成口述作品;线上课程的课件,也是《著作权法》认可的作品,根据不同的形式可能会被认定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根据独创性的大小,在直播过程中录制下来的课程有可能被认定为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录像制品);根据教学大纲进行试题汇编,如果对章节顺序编排、知识点配置题目等呈现独创性,则可能被认定为汇编作品。

3、学校是否有权对老师的课堂进行直播和录制?是否需要取得老师和线下上课学生的允许?

所有符合上述独创性及可复制性特征的智力成果,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老师的教学课堂涉及其智力成果,学校对老师的课堂进行直播和录制需要征得老师的同意,进行直播和录制可能涉及到收集学生个人信息,因此必须征得线下上课学生的同意。

4、学校是否有权将老师的上课影像信息进行公开供本校学生学习使用?公开的权限范围如何?

学校征得老师的同意对其课堂进行直播和录制后,可以教学使用为目的将该影像信息在线上课堂公开供本校学生学习使用,公开使用的平台及权限限于本校学生学习使用,但不得用于盈利。

在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可对学习该课程的学生设置登录回放功能,课程学习结束后,课程考试结束即对学习该课程的学生关闭回放权限。经统计对需要重修的学生,在重修开始后再度开放回放功能。

5、关于课程资料公开的风险问题。如果学校将课程影像信息公开给学生,是否有信息被传播的风险?学生是否有权利传播学校的课程资源?能否录屏后在朋友中分享,不做盈利用途?

学校将课程影像信息公开给学生,有信息被传播的风险。学生可以登录线上课堂学习,但没有权利传播学校的课程资源。

未经授权的录制行为违法,因为复制权是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如果其中一人登录校园平台账户,几人共同观看没有录制的课程,是合法的,但如果你录制下来分享给他人,那么行为就是违法的,因为发行权一次用尽不适用于非法取得的复制品。

如果几人凑钱在盈利性质的在线教育平台购买线上课程,那么在线看是没有问题的,未经授权录制下来,则侵犯了复制权。这与盈利与否无关。倒卖课程数额巨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其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或未销售的货物价值三十万,会被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第六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第七条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

6、关于教师的权利问题。教师是否有权不同意学校对其课程进行录制?教师是否有权不同意学校将其课程视频资料对校内学生进行公开,供学生学习使用?

教师为其负责教授的课程准备教学内容属于职务行为,其著作权由作者(即老师)享有,但学校(所属教育机构)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教师应当同意学校录制其课程用于学生线上学习。课程视频资料对本校内学生公开供学生学习使用符合“教学使用”的用途,教师无权不同意。

7、何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做了限定,包括但不限于学习、研究、欣赏等,在法条列明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那么怎么区分合理使用和侵权行为?

要构成“合理使用”必须满足“三步检验标准”,即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做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以及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如果使用超过必要限度,导致了替代原作品的效果,则不应被视为“合理使用”。例如对于线上课程提供的试题、习题、课件、视频进行复制、销售,已经突破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另外,学校的“属性”不能够必然成为援引 “合理使用”规定的依仗;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应该排除在《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范围之外,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如果从事营利性行为,也应予以排除。

8、课程录屏资料公开后是否还有其他未尽事宜?

课程录屏资料公开可能会出现盗录、转售等侵权行为,线上课堂功能可以登录账号后反复回放,但不应设置下载保存功能,课程同步ppt也不应做文本上传。针对课程进行录制和公开,建议非必要不录制学生画面,否则可能涉及个人信息的泄露。

本文简要分析了教育线上化可能涉及的常见法律问题,开设线上课程还可能存在其他的法律风险,除了著作权法相关的风险,还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我们会继续关注相关的法律问题并进行分析。教育线上化能够惠及更多学生也能够最大化的让教育资源流动起来,但是身在其中的每一个主体都有可能成为权利的主体也可能成为侵权主体,法律只是中立的工具,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最终保护的是人类对于智力活动、智力成果的向往和敬仰。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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