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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传统类型与特殊情形 ——以冬奥顶流“冰墩墩”为例

发布时间:2022-03-17 浏览次数:2744

  知识是一种法律意义上受保护的财产,其因稀缺而具有价值,能够归属于某一特定主体,可以用一定价格让渡他人,传统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除了上述传统知识产权以外,像“冰墩墩”“雪容融”还涉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未获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和名称。

  (一)著作权

  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是其同时包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必须是作品,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思想、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官方正式文件、竞技体育活动、公有领域的作品。侵犯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还会有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商标权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传统的商标具有识别、品质保障、广告宣传功能。保护商标专用权,是为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但如果是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说明用途、商标权用尽、在先使用、权利滥用抗辩及基于其他正当目的或理由的使用则不构成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还会有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利权

  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需要经审查后才能依法定程序授予,相比于著作权有更强的排他性,且以向社会公开技术为条件,专利制度的作用就是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投入实际应用,提供技术信息和资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殊专有权

  “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称除了享有上述传统知识产权以外,还特别享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冬奥特许产品是北京冬奥组委授权企业生产和销售的相关的商品。“冰墩墩”“雪容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奥林匹克标志,以“冰墩墩”“雪容融”形象设计的周边产品不仅是冬奥会知识产权的实体,还属于国际奥组委的“奥林匹克相关资产”。奥运会、冬奥会的承办者,不仅要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还要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与国际奥组委签订的《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对奥运会、冬奥会特许商品进行保护。

  对于前段时间兴起的自制“冰墩墩”热潮,如果使用行为符合为个人欣赏目的,比如将其图样附着在个人用品上仅自己使用;或报纸、电视等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对该形象的再现等使用方式,一般并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会构成侵权。

  但是,认定著作权的侵权并不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作为绝对标准,特别是在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情形下。比如,未经授权就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做成类似表情包的图案,在网上传播,即使不收费,也是构成侵权的。

                                (中虑律师事务所 高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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