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郑某某系北京某药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20年1月底至2月初,郑某某明知其采购的1万个“3M”牌 9001 型口罩及其下属采购的5万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均无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及出库票据等材料,且公司员工及消费者反映口罩质量有问题,仍指示单位位于北京市的多个门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销售所得均归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所有。经鉴定,上述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疫情防护用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单位、郑某某认罪认罚,但考虑到本案发生于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关键时期,应依法从严惩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某药房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建言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额较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这里所说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未经注册商标人的同意,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同一商品或服务。同时本案属于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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