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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学校在网站上使用他人摄影作品,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0-07-30 浏览次数:1783

案情简介

南京某大学在其主页(域名为:nju.edu.cn)的网站中刊登了一篇名为《孙中山诞辰150 周年专题︱从生前到身后:孙中山符号与中国政治文化》的文章。该文章主要内容是在孙中山诞生150 周年之际,该大学某学院整理介绍了陈某某和李某某两位教授对于孙中山先生研究的相关学术成果,其中在介绍陈某某教授撰写的《建筑中的意识形态与民国中山纪念堂建设运动》一文时配用一张图片,图片下方标注“广州市中山纪念堂”。某某公司系该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后某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赔偿。南京某大学则以合理使用进行抗辩,但未能被法院采纳。


法律分析

作品在拍摄创意、构图设计、表达内容、拍摄角度、光线处理等方面均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某某公司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证明对该图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他人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该条第(六)项的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根据该条规定,此种情形下的合理使用作品,应当限于翻译或少量复制,并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该条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只能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发表的作品,即作品的提供对象是特定的教学、科研人员。本案中,该大学虽然出于教学科研目的使用案涉作品,但将作品发表于其开办的网站并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均可以自由登录网站查阅相关文章。被告使用案涉作品并没有限于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而是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该大学的行为已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其侵害了某某公司对案涉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律师建言

互联网时代,我们可以在网络上找到各种图片,但在使用图片时应当注意,该图片也许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未经得他人同意,擅自使用则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因此,学校在官方网站上应当使用学校自己拍摄图片进行活动宣传,避免侵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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