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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学校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04-27 浏览次数:1359

案情简介

  

2018 8 月,北京某大学与北京某餐饮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该学校

将教职工餐厅整体承包给该公司进行经营。2018 8 月北京市教委发布新规,

要求高校进行电梯改造,遂导致该公司经营区内的火锅档口因电路原因无法营

业,产生了一定的损失,后来双方协商不成,北京某餐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

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合同约定北京某大

学将餐厅整体承包给北京某餐饮公司经营,该校应保证相关设备设施符合经营

需要。北京某餐饮公司经营的火锅区域因北京某大学电路改造,自2018 9

起无法正常经营,且双方往来函件亦显示双方在对北京某餐饮公司的损失金额

进行协商,故北京某大学应对于北京某餐饮公司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律师建言

  

学校在签订合同后,往往会因为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导致学校在履行合同

中出现对相对方不利的事情,但是合同经过依法签订成立并生效后,应当受到

法律保护,并不会因为其主管机关的相应政策而必然导致无效,一旦出现了违

约的情况,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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