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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案例2

合作方跑路,学校应当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9-06-03 浏览次数:1128



案情简介

         

      201191日,广西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天津职业学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举办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中心举办的营养师认证培训。协议还约定了由乙方每期开课前向甲方支付管理费6000元;乙方使用甲方教室、办公室、会议室均需缴费等。《联合办学协议书》签订后,刘包国(负责人)向数学科学学院缴纳管理费、教室及办公室使用费共1.2万元,并经后者要求,又缴纳了10万元保证金。培训班开办之后,其中有学员联名提交《关于2011年营养师培训班学员要求全额退款的报告》,对培训班招生宣传、教师资质、学员资格、公章等事项提出质疑。20111027日,天津职业学校负责培训班事宜的刘包国与翟志英离开桂林,营养师培训班停课。广西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向学院退还了部分学费,后就此部分费用向天津职业学校追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天津职业学校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广西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代为退还学员学费,因此,可以向其追究违约责任。


律师建言

         

      高校作为一个独立民事主体,也经常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现在校外培训机构借用高校教室对外开展培训事情也是屡见不鲜,但是高校在与其进行合作的时候,一定要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条件、师资水平以及信用程度,防止出现办学不良半途跑路,导致高校成为承担的替代对象。另外若出现合作方跑路的情形,应当及时起诉,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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