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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解除

发布时间:2020-09-03 浏览次数:2067

案情简介


陈某在某大学从事会计岗位工作,某大学财务部对2019 年财务部职员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公示,陈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2019 11 23 日,陈某该结果向某大学财务部提出申诉,拒绝接受该考核结果;2019 11 25日某大学财务部对陈某的申诉进行复议,认定原考核结果准确。后某大学以其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向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陈某对此不服,先向仲裁委提起申请,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后法院审理认定,某大学涉及违法解除,判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某大学以陈某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事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故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即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建言

 

高校作为用人单位解聘劳动者时,应当事先与律师沟通或者熟悉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不能随心而为,否则会涉及到违法解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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