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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案例2

在校学生课间人身伤害案件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0-07-30 浏览次数:1861

案情简介

沈阳市某学校系封闭式寄宿学校。陈某某、康某某均系该校小学六年级学生。2015 3 23 19 30 分许,在教室晚自习课间自由活动时,康某某与同学嬉闹,陈某某蹲下捡笔袋时,康某某踢了陈某某,致使陈某某受伤。后陈某某住院治疗,诊断为阴茎外伤。陈某某的家长起诉至法院要求康某某家长、学校及其他嬉闹孩子的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康某某家长主张事件发生在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校方则主张下课自由活动期间老师仍在教室进行管理,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对事件发生并无任何过错。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康某某无故将陈某某打伤,由于康某某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陈某某合理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此事件虽然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但是事发当时老师在场,当学生嬉闹时老师应当制止而未制止,使康某某对陈某某进行了身体的伤害,且该校为全封闭式管理,对学生有相应的管理注意义务,故对陈某某的受伤后果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言

课间休息时间是意外伤害事件频发的时段,学校应当加强对该时段的管理,安排值班老师进行巡查,避免或减少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同时学校应当保证在校内楼道等关键区域装有视频监控,这样能够固定证据,还原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避免因无法举证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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