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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校园媒体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20-07-01 浏览次数:1031

案情简介

2015 4 22 日,校外人张某、汪某相约在某大学(以下简称“某大”)学生宿舍楼附近见面,张某对汪某采取强行搂抱、亲吻等手段,致使汪某颈胸部软组织受伤。随后,张某被立案起诉,并于2015 8 7 日被判强制猥亵妇女罪。事发后,某大下面党委宣传部某大在线、学工部某大桂声、团委某大青年、学生会等多个部门组织从2015 4 23 日起至今,相继在其网站上公开发帖张某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当时工作单位等各类隐私身份信息,并多次进行侮辱伤害,并造成上千人转发,上万人浏览,影响范围延伸到多个高校的官方贴吧中,被腾讯大楚网、凤凰网等多家公众媒体发布出来。张某认为,某大媒体部门发布的言论对其工作、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侵犯了其名誉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大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偿其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各类合理费用共计6510 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0 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 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校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调查,某大下设的党委宣传部某大在线、团委某大青年等新闻媒体发布的内容并未公布张某姓名等个人具体信息,为仅针对事件进行的报道,且并未虚假报道,其内容不构成对张某的名誉权的侵害。某大桂声QQ 用户由某大学学工部所属的某大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办公室负责,洋葱某大微博所发布的内容及某大桂声QQ 用户所转栽洋葱某大微博的内容,使用了“人渣、贼心不死、常流窜于某师校园内”等侮辱性字眼,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法院认为,某大虽未对该发布、转载的内容尽到审核、管理义务,某大作为其管理部门,应对网络上带有侮辱性内容进行严格管理,而某大未尽到监管责任,对此,其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某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费用连同精神损害赔偿3760 元,某大桂声在其QQ 上公开道歉三天。


律师提醒

校园网络媒体系学校所有或者运营和管理的,学校有义务对该媒体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如学校未进行有效管理,导致校园媒体发布的信息对他人名誉与社会评价造成了恶劣影响的,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提请学校注意,应严格管理由学生组织、社团运营的校园媒体,一旦发现校园媒体有不当言论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勒令其删除并消除影响,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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