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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案例2

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活动中受伤,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0-05-27 浏览次数:929

案情简介

2018517日下午13时许,某县某镇中心小学校王老师通过微信告知李范某:某县某镇中心小学校下属幼儿园食堂吊扇坏了,请范某前去维修。范某在维修检查吊扇过程中,不慎从高凳梯子上坠落受伤。后经过司法鉴定被认定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范某遂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某县某镇中心小学校承担70%的责任,范某承担30%的责任。

法律分析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者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劳务,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法律关系。范某是某县某镇中心小学校直接雇请的,某县某镇中心小学校作为该维修行为的实际享有者,故范某与某县某镇中心小学校存在事实雇佣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某县某镇中心小学校作为维修事宜的实际享有者,对其雇佣工人从事的工作,未采取必要地安全防护措施,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对造成范某的受伤有过错,应承担责任,而范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就可以判断高空作业的危险,其因疏忽大意或自信而未规范操作导致自己受伤也有一定的责任。

律师提醒

学校在外雇人员从事相关事宜时,应当对其从事工作的环境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必要采取安全的防护措施,尽量防止出现人员伤亡的情况。在学校没有尽到此项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出现人员受伤时,学校则会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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