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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擅自入校并扰乱教学秩序,学校超过必要限度仍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0-03-24 浏览次数:2931

案情简介


  何某因与某大学此前就有矛盾,后在明知某大学17 点下班的情况下,故意躲开学校安保人员,擅自进入学校的办公场所,并未经许可进入某大学党委书记办公室,持事先准备好的照相机进行拍摄。并对该学校的相关人员大声谩骂,严重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在学校安保人员多次劝谏其离开的无果的情况下,强行将其带离。后何某将某大学诉至法院,称学校保卫人员将

其打伤,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侵权行为,即侵权人实施了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二、损害事实。即他人的合法人身权益或财产权利遭受了一定的损害。三、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四、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何某是在某大学安保人员强行带离的过程中,采用的手段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才导致的何某受伤,因此某大学需要承担一定侵权责任,另何某受伤也是因为自己事先有过错在先,所以何某自己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律师建言


  学校在对校外人员的管理过程中,可以行使一定的职权,这也是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对于一些严重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有权利予以制止,但是在制止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定的方式、方法,应当在合法、合理的范围之内,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适当时候可以报警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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