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典型案例  法律案例

法律案例

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教师与学校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发布时间:2019-12-23 浏览次数:841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高校退休教师,并依法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考虑到李某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学校与李某口头约定,让李某继续留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并每月正常支付报酬。在教学工作履行过程中,李某违反了学校规则制度的内容,学校便与其解除了口头协议,李某以学校违法解除为由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学校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未予立案,便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李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李某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而是受到《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调整,双方之间地位平等。

 

律师建言

 

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学校若继续聘用,应当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协议解除的条件,当该人员出现违法协议约定的内容,可以根据约定与之解除协议。


Copyright 2018 版权所有 南京医科大学审计与法务处.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 电话:025-86869052 邮箱:shenji@njm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