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典型案例  法律案例

法律案例

学校超过诉讼时效要求商家支付租金,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9-12-23 浏览次数:808

案情简介

 

2012 年学校与王某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学校将一商铺出租给王某,由王某从事相关经营,租赁期限为2012 12 月至2013 12 月,在房屋租赁期间即将届满时,王某考虑不再承租该商铺。也没有缴纳房屋剩余租金5 万元,虽然之前学校向王某追要过,但因学校后勤人员发生变动,便一直未能向王某追讨。后学校与2016 年发现此事,便与王某沟通要求支付租金,遭到王某拒绝。学校便于2016 6 月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2016 年民法总则并未开始实施,此时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仍适用《民法通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诉讼时效的应当自2013 年开始计算,到2016 6 月已经超过1 年。学校在2013 年已经进行过追要,但因自身原因一直拖到2016 年,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便不会在受到法院保护。

 

律师建言

 

诉讼时效虽然有时间限制,但是仍可以中断,只要权利人在期间范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便会重新开始计算,但是最长期间不能超过20 年。学校对外有相应债权时,应当及时主张权利,最好是以书面形式,并妥善保存相应材料,作为中断的证据。


Copyright 2018 版权所有 南京医科大学审计与法务处.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 电话:025-86869052 邮箱:shenji@njmu.edu.cn